(2017)豫0482执2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铁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爱梅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旦,李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铁旦,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爱梅,女,汉族,1953年10月20日生,住舞钢市。案由:保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铁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爱梅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李爱梅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爱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9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常占伟执行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