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魏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魏玉光,曲国庆,刘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8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6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王鹏兰,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玉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吕家村村民。被执行人曲国庆,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曲家村村民。被执行人刘爱秀,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吕家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魏玉光、曲国庆、刘爱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9)东商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75573.5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小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