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广西梧州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广西梧州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李某与广西梧州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431号法庭笔录内的调解协议过程中,由于广西梧州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