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公司,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食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67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四大街XXX号XXX室(925FourthAvenue,Suite2900,Seattle,Washington,UnitedStatesofAmerica)。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RichardH.Sauer)。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清民。被告: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林清民。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食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曾峥,技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食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曼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