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贤德与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德,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刘贤德,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陈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贤德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刘贤德负担。审 判 长 肖 焰审 判 员 胡海燕人民陪审员 谢钱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欧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