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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贤德与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德,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刘贤德,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陈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贤德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刘贤德负担。审 判 长  肖 焰审 判 员  胡海燕人民陪审员  谢钱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欧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