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余占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占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67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占甲,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占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凌晨两点,被告人余占甲在乐安县城玩味网咖网吧上网时,发现李某一部苹果牌手机在地上,余占甲趁李某睡着之际将该手机偷走,随后离开网吧。走出网吧之后,余占甲又想去其曾工作过的乐安县城河西驴肉馆员工宿舍偷东西。余占甲带了一把伞来到河西驴肉馆员工宿舍,在宿舍内盗窃了杨某、黄某1各一部OPPO手机R9S型,现金约600元。经鉴定,余占甲所盗窃的三部手机价格分别为3400元、2300元、2200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等书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杨某、黄某1的陈述,被告人余占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凌晨两点,被告人余占甲在乐安县城玩味网咖网吧上网时,发现李某一部苹果牌土豪金6S手机在地上,遂趁李某睡着之际将该手机偷走,随后离开网吧。尔后,余占甲又想去其曾工作过的乐安县城河西驴肉馆的员工宿舍偷东西,于是余占甲带了一把伞来到河西驴肉馆员工宿舍,并将伞撑开挡住自己,通过了有监控的过道并进入宿舍。余占甲在宿舍内盗窃了杨某、黄某1OPPO手机R9S型各一部及杨某现金人民币600元。之后,余占甲逃离现场。经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余占甲所盗窃的苹果土豪金6S手机价格为3400元,OPPO手机金色R9S型价格为2300元,OPPO手机玫瑰金色R9S型价格为2200元。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余占甲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4日,他在乐安县城河西驴肉餐馆当厨师,被老板张某安排在河西驴肉馆对面的一个宿舍里面居住,这个宿舍是三室两厅的房子,里面住了8个人的样子。做了两天后,因与老板没有谈好工资,他于2017年5月6日上午辞职,拿完东西离开了员工宿舍。之后,他就在乐安县城到处走,晚上21时来到乐安县城的玩味网咖网吧上网,在玩味网咖上网期间,他起身在网吧里面到处走了一下,走到玩味网咖吧台附近的电脑旁看到最角落里面的人在上网,其他人都在睡觉,其中有一个靠近墙柱的年轻人用两把椅子排好躺着睡觉,他看到这个年轻人躺着椅子下面的地上有一部手机,当时他就立马走到墙柱边上并靠到墙柱边装作玩手机的样子,观察了一下四周和这个躺着睡觉的人,他就蹲在墙柱边上顺势偷了地上的手机,偷完手机之后,就走到了离墙柱大概5米远的沙发上坐了一会儿,在网吧一个包间里休息了一个小时的样子就离开了玩味网咖网吧。之后,他就带了一把伞到河西驴肉馆宿舍,想去宿舍偷东西,因为过道有监控,所以就想拿伞挡住自己走进楼道。到了宿舍楼道时,他把伞撑开挡住了自己通过了有监控的过道并进入宿舍。因为他在宿舍住过,知道住在宿舍里面的人晚上一般是不会关大门的,2017年5月7日凌晨3时,河西驴肉馆宿舍的大门果然没有上锁。他推开大门就进去了,进到了离大门最近的房间,进去房间之后有一个人在睡觉,他看到这个睡觉人的枕头左边有几百元现金,当时就把这几百元现金给拿走了,还看到有一部手机在这个睡觉人的脚边充电,他把脚边充电手机的充电器拔掉把手机拿走了,在大厅还看到有一部手机放在大厅睡觉的床头前面,就把大厅这部手机也拿走了。之后,就离开了宿舍,坐的士离开乐安去了南昌,到了南昌把偷来的苹果土豪金6S手机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贩子;又来到另外一个收购二手手机的流动摊贩处,将在河西驴肉馆宿舍偷来的一部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掉;之后,又到一个流动摊贩处以700元的价格将第三部有点破损的手机卖掉。在河西驴肉馆宿舍离大门最近的房间拿的是一部OPPO手机金色R9S型和几百元现金,后来他数了一下,是5张一百元面值、一张50元面值及几张10元面值的现金,拿走的现金在600元的样子;在河西驴肉馆宿舍大厅偷了一部OPPO手机玫瑰金R9S型。卖手机的钱和偷来的600元钱都被他用掉了。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7年5月6日晚上11点许,在玩味网咖棋牌室打麻将,打完麻将打算回家,发现朋友“鸡的”在5号机上网,他就坐在朋友旁边,不知不觉睡着了,之后,在5月7日凌晨3点半许醒来,发现自己土豪金苹果6S手机被盗了。他向网吧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发现2点10分有一名陌生男子把手机偷走,并在进门第二个情侣包厢内坐了少许,然后就离开了网吧,这名陌生的男子从土管局红绿灯方向离开。他于5月7日4点左右向“110”报警。被偷手机是2016年7月份左右花5200元买的。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他在乐安二中附近的河西驴肉馆当厨师,住在店对面宿舍里,他自己睡一个房间,杨某睡在隔壁的房间。2017年5月6日晚上21时,他回到住的地方准备睡觉,并玩手机到凌晨两点左右才睡,当时手机就放在枕边。早上6点钟左右起来发现自己的OPPO手机红色R9S型被盗,手机是2017年4月份花费2899元购买的,套了一个透明的手机壳,带指环扣。住在那里的同事杨某也发现自己的OPPO手机R9S型和钱包被盗。看了监控,发现凌晨3点左右一名身高1米65左右,身材微胖的男子用钥匙开门进了宿舍,并且进来用一把伞遮住了脸,过了10几分钟就出去了。当时,这名男子穿白色短袖,灰色休闲裤,脚上穿着橙色鞋子。他们认出这名男子是店里的同事,昨天刚被老板辞退了,之后他们就打“110”报警了。前一天他的钥匙在店里也不见了。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他在河西驴肉馆做厨师,住在店对面全家福酒店6楼的一个三室两厅的员工宿舍里,宿舍共有8个人住,他自己住一个房间。2017年5月7日下午22时,他回到住的地方,大概在23时50分玩完手机后开始睡觉。把一部OPPO手机金色R9S型放在右边床头充电,还有600多元现金放在枕头左边。他睡觉没有关门,但宿舍大门关了。5月8日早上7时跟他住一起的黄某1跟他讲,黄某1的OPPO手机玫瑰金R9S型不见了,还有一串宿舍钥匙不见了,然后他找手机,发现手机、充电器及放在床头的600多元现金不见了,就报了警。之后,他同店老板查了全家福上二楼的监控,发现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在2017年5月7日凌晨3时13分左右拿了一把伞档住头部上楼,在视频中出现的男子与余占甲穿着一样。余占甲是老板叫来当厨师的,后因工资没有谈拢,于5月5日10点左右发微信说不干了,10点30分左右老板跟余占甲结了400元钱,之后,黄某1就与余占甲去宿舍收拾东西,在房间大概待了20分钟左右离开了。宿舍钥匙是5月6日下午1时许发现不见的,是第二天在宿舍大厅内找到的。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河西驴肉馆的老板,他在店对面的6楼租了一个三室二厅的房子给员工当宿舍,2017年5月7日早上7点30分左右,他接到店里员工黄伟文的电话说宿舍里被盗了两部手机,两个钱包。然后他就去看了宿舍所在的地方监控,发现今早凌晨3时12分,一名男子用钥匙打开宿舍的大门,然后进去,于4时46分离开,该男子进去时用雨伞档住了脸,他从该男子衣着体貌特征认出该男子是店里之前的员工余占甲,余占甲于前一天提出离职。该男子是他从网上招聘来的,在店里做了两天半自己提出离职,在店里做事时是住在员工宿舍,当时并没有把宿舍钥匙给他,店里另一名员工黄某1前一天钥匙丢失了,今早发现钥匙在黄某1床铺前放鞋子的地方找到了,店里员工共丢了两部手机,一部黄某1的OPPO手机R9S型,一部杨某的OPPO手机R9S型,还有两个钱包,一个是杨某的里面有600元现金和一些证件,另一个是吴某的,里面有1100元左右现金和一些证件。店里员工黄某3有反映说在睡觉的时候,有一次余占甲突然打开黄某3的房间门,看见黄某3在房间就走了。余占甲是余干人,30多岁,身高1米65左右,身材微胖,下巴左边有一颗痣,短发。6、抚州市公安局鳌溪派出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余占甲于1985年4月10日出生,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1日乐安县刑侦大队民警陈某、朱某、黄某2三人在黎川县最江南酒店将犯罪嫌疑人余占甲抓获。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7日早上6时30分接指控中心110转警鳌溪镇居民李某在2017年5月7日凌晨两点前后在乐安县玩味网咖上网休息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李某被盗手机为苹果6S土豪金手机,被盗价值在5200元钱,经询问李某和调取玩味网咖监控李某手机被盗属实,拟立盗窃案侦查。9、监控图,证实被告人余占甲指认在乐安县城玩味网咖于2017年5月7日2时8分13秒的监控记录截图中男子是其本人。10、被害人黄某1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7日9时52分始,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被害人黄某1在编号为1-12号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该组照片中9号余占甲是2017年5月7日在监控画面中出现的可疑男子。11、被害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7日10时25分,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被害人杨某在编号为1-12号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该组照片中3号余占甲是2017年5月7日在监控画面中出现的可疑男子。12、指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5日14时30分至59分,被告人余占甲指认了盗窃李某手机和盗窃杨某手机、600元现金及黄某1手机的现场。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手机被盗的案发现场及杨某、黄某1财物被盗的案发现场。14、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认字[2017]11号关于三部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7年6月5日,乐安县公安局聘请乐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受害人于2017年7月花费5200元买来的苹果6S手机及另外两部OPPO手机R9S型进行鉴定,经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按市场上品牌零售价及手机的新旧程度,扣减折旧后鉴定:苹果土豪金6S型手机3400元,OPPO手机金色R9S型2300元,OPPO手机玫瑰金色R9S型2200元,三部手机总值79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一次,两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占甲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占甲被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占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诚人民陪审员 董茶玲人民陪审员 郝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晏 城书 记 员 曾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