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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会区大泽镇柏维利电脑绣花厂与江门市欣宁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会区大泽镇柏维利电脑绣花厂,江门市欣宁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新会区大泽镇柏维利电脑绣花厂。住所地新会区大泽镇河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吕锦波。被执行人江门市欣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会区会城如求社**号***座*楼。法定代表人何伟明。申请执行人新会区大泽镇柏维利电脑绣花厂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欣宁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欣宁制衣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744.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31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门市欣宁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设备一批通过拍卖,得款人民币222145元。截止2017年8月28日止,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江门市欣宁制衣有限公司案件合共5宗,债权合计2129596.30元。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现有债权。且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16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