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昆关于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王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昆向申请人郑州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70.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5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昆负担,执行费50元,暂计2921.3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昆收入292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