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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林斌,袁姣娣,林兴钢,袁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湘05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东路与峡口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舒新华,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斌,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袁姣娣,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林兴钢,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袁冰娟,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斌、袁姣娣、林兴钢、袁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斌、袁姣娣、林兴钢、袁冰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煊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