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龚永红、苏前芳与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永红,苏前芳,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龚永红,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执行人:苏前芳,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郑代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龚永红、苏前芳与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6)德仲字第185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4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