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振才与罗廷孝、阙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才,罗廷孝,阙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110号之一原告:张振才,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斯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罗廷孝,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阙三金,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振才与被告罗廷孝、阙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振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振才以罗廷孝、阙三金已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本付息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5020元,减半收取计7510元,由张振才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