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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5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振才与罗廷孝、阙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才,罗廷孝,阙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110号之一原告:张振才,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斯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罗廷孝,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阙三金,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振才与被告罗廷孝、阙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振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振才以罗廷孝、阙三金已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本付息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5020元,减半收取计7510元,由张振才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