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液化气站与四平市众森钨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液化气站,四平市众森钨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液化气站。经营者李宪忠,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众森钨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衣试,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液化气站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众森钨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吉030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759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95元及申请执行费10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向金融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已停产,没有经营收入;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厂房、设备、土地均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封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