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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清乃、刘长志与向忠华、谭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乃,刘长志,向忠华,谭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清乃,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刘长志,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向忠华,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谭雪云,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刘清乃、刘长志与被执行人向忠华、谭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4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忠华、谭雪云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向忠华、谭雪云在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和地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向忠华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的土地二宗【产权证号:东国用(2014)预第0015号、东国用(2014)预第0016号】。二、被执行人向忠华、谭雪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向忠华、谭雪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 杰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