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潘大霞、陈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大霞,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大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本区。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皖0705民初24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陈勇所有的本市北京路中豪商贸综合楼二层和潘大霞、朱荣涛所有的本市花园新村18栋104室不动产,现因办理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勇所有的本市北京路中豪商贸综合楼二层、权证字号2002001497不动产的查封;解除对潘大霞、朱荣涛所有的本市花园新村18栋104室、权证字号2009006136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