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姚林、安徽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姚林,安徽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阜阳市金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763号原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程现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姚林,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徽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阜阳市金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林、安徽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