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执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超与被执行人王二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超,王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957号之一申请人侯超。被执行人王二兵,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泉镇幸福巷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超与被执行人王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