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44号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亮,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