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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44号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亮,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