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怀颖与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及蒲立东、蒲相勤、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怀颖,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蒲立东,蒲相勤,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怀颖,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14864。法定代表人:蒲立东,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蒲立东,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审被告:蒲相勤,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审被告: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4950727R。法定代表人:彭影,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怀颖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审被告蒲立东、蒲相勤、阜阳豪斯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怀颖申请再审称:蒲立东、蒲相勤向陈怀颖借款约定的履行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时,未与陈怀颖约定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按担保法规定该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起2年。蒲立东是借款人之一,但同时也是担保人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20日,陈怀颖制作借款说明本息合计3650750元。2015年3月22日,蒲立东在借款说明上签署:同意3650750元整,以实际结算为准,并签名。陈怀颖向蒲立东主张债权就是向担保人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债权,原审判决认定陈怀颖未提交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判决免除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担保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对蒲立东、蒲相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怀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审判长 吴翠芳审判员 牛鸿雁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所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