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玉亮、翟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亮,翟莲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56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尚春树,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玉亮,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翟莲莲,女,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尚春树与被申请人李玉亮、翟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75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翟莲莲名下坐落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为36个月。现尚春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津0104民初7562号案件因申请人尚春树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申请人尚春树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翟莲莲名下坐落坐落天津市南开区××西××楼××号房屋转移手续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翟莲莲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西××楼××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