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华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华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八景镇。法定代表人:杨小平,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华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八景镇。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经理。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华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