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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瑜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瑜志,胡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298号申请人: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1063号。法定代表人:徐兴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瑜志,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胡露,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瑜志在宝鸡市北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瑜志拥有的宝鸡市北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案件申请费由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