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徐建英、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英,徐勇,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英,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学勇、叶绍英,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勇,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原审被告:汪忠,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上诉人徐建英因与被上诉人徐勇、原审被告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铅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铅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铅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建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廖 健审判员 陈水娣审判员 徐迎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