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石晓虹,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法定代表人:张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982052元及利息426364.16元,已执行/元,尚欠1982052元及利息426364.16元,本院现已受理被执行人重整申请(2017)鲁1626破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晨光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