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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良才与康丹、姚小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才,康丹,姚小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967号原告:谢良才,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康丹,男,1985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姚小艳,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良才诉被告康丹、姚小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良才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良才以双方自行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交纳820元,由原告谢良才负担。审判员  何世刚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