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敖丽晶、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保13号申请保全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职务:董事长。被保全人:敖丽晶,女,1982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保全人:刘虹,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申请保全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敖丽晶、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被保全人敖丽晶、刘虹的工资予以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斯钦德力格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尼 日 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