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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闵少虎、史定兰等与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少虎,史定兰,闵浩,闵玲玲,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闵少虎,男,汉族,1944年9月17日生,住淮滨县。申请执行人史定兰,女,汉族,1943年12月14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闵浩,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闵玲玲,女,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5271989********。申请执行闵稳稳,女,汉族,1992年10月21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5271992********。被执行人罗强,男,汉族,1981年7月5日生,住淮滨县。现羁押于信阳市监狱。闵少虎、史定兰、闵浩、闵玲玲、闵稳稳与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豫1527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新峰审判员  王 臻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大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