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发攀、王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发攀,王发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2306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861Q。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剑波,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分社主任。被告:王发攀,男,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王发现,男,汉族,1946年4月24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发攀、王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发攀当庭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2734.22元。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