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7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7031朱佳勇与蔡金浩、陈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勇,蔡金浩,陈东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7031号原告:朱佳勇,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蔡金浩,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陈东宇,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朱佳勇与被告蔡金浩、陈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佳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佳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