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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7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7031朱佳勇与蔡金浩、陈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勇,蔡金浩,陈东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7031号原告:朱佳勇,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蔡金浩,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陈东宇,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朱佳勇与被告蔡金浩、陈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佳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佳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