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艳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艳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450号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宋一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刚,该公司法务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杏勉,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苏艳欣,女,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艳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艳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通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