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健、赵美双与被告赵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赵美双,赵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919号原告:李健,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赵美双,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赵学祥,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原告李健、赵美双与被告赵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健、赵美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利息8.7万元,合计25.7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因办厂资金周转不开,先后从原告处借款17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后原告多次催其还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还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法,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健、赵美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退还李健、赵美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水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