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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9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景锋、徐安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景锋,徐安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953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被告黄景锋,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徐安炀,女,汉族,1992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景锋、徐安炀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景锋、徐安炀资金人民币443770.04元或相当于人民币443770.04元的财产。本院认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景锋、徐安炀存款443770.0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