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山东省单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向法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材料费26058元、诉讼费226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