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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阳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鞍山宏大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鞍山宏大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14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原,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辽中区。被告:沈阳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关辉,系公司经理。被告:鞍山宏大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黄家生,系公司经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阳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鞍山宏大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41,700元。审 判 长  白新颖审 判 员  刘治兵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