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黄江宝、黄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黄江宝,黄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5执13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临武县临武大道水务局旁。主要负责人雷恒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江宝,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执行人黄娅兰,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黄江宝、黄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江宝、黄娅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艾冬福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兆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