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马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马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3189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亲宁巷12号国贸新天地A座1102室。法定代表人:尚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女,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马力,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马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朱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