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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107号原告: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蒋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徐国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原告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松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