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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何勤、廖梓琪等与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勤,廖梓琪,廖津崧,左小林,周秀英,周宗祥,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赵新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711号原告:何勤,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廖梓琪,男,2008年10月23日,汉族,学生,现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监护人:何勤(系原告廖梓琪母亲),女,32岁,汉族,个体,现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廖津崧,男,201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监护人:何勤(系原告廖津崧母亲),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左小林,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原告:周秀英,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原告:周宗祥,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原告何勤、廖梓琪、廖津崧、左小林、周秀英、周宗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欣,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让虎,系该公司经理。单位住所地不详。被告王洪亮,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羁押科右前旗看守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赤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晓林,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广安市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勤与被告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向被告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未果,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准确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勤、廖梓琪、廖津崧、左小林、周秀英、周宗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5.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闫俊华人民陪审员于淑荣人民陪审员管海艳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