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民申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9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再审申请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因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赛维)破产债权确认纠��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合肥高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伦军审 判 员 王展飞审 判 员 张爱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洁书 记 员 王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