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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东贤、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东贤,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农商行),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中心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316467360F。法定代表人:杨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剑锋,系神农架农商行不良资产经营部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东贤,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房县人,居民,户籍地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被执行人:买群(系张东贤之妻),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户籍地神农架林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农架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张东贤、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东贤、买群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东贤、买群所有位于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法院)的共有房屋两幢(门面房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神房权证松柏字第××号,位于1幢1层3号,建筑面积40.5㎡;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神房权证松柏字第××号,位于4幢3层2-303号,建筑面积93.7㎡);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为被执行人张东贤、买群向神农架农商行应付借款本息448326.77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756%加30%罚息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87.50元、申请执行费6624元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二、被执行人张东贤、买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