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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7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碧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碧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7991号原告: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3号通宝大厦8F。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萍、张家英,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碧阳,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碧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