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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克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克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4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克秀,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魏克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其住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克秀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克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克秀一直与朱某1(2017年5月因病去世)有婚姻关系,但其在2009年期间在无为县锦绣中介所以“未克英”的名字登记了征婚信息。2017年4月8日,经锦绣婚介所介绍,被告人魏克秀与被害人潘某相互认识。被告人魏克秀向潘某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谎称自己真实姓名为“王小兰”,并谎称如果潘某要和自己在一起生活,需要给其2万块钱处理母亲的赡养问题,被害人潘某便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被告人魏克秀,被告人魏克秀取得2万元现金后以处理母亲赡养问题为由离开。在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魏克秀一直未与被害人潘某共同生活,也不归还潘某的钱款。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魏克秀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魏克秀归还了被害人潘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潘某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婚介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姜某、朱某2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魏克秀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魏克秀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魏克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克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克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克秀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克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克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明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