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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8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方红与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前辛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方红,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前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558号原告:肖方红,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前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匡少梓,村书记。关于原告肖方红与被告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前辛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州市胶东镇街道办事处前辛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