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49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麻梁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983号之二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7692491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洁琼,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2936138F)。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503151766W)。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黄映城,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梁敏,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梁敏、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8元,减半收取4209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诉讼费7079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贤达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