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339严怀云与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怀云,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339号之一原告:严怀云,住靖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飞,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范兴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勇斌,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武,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怀云与被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严怀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严怀云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平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人民陪审员 张国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