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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xxxx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方xxxx有限公司,北京xx化工有限公司,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8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乡经济联合总公司西侧。被执行人北京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五村队部内。被执行人罗xx,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北京诚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xxxx有限公司与北京xx化工有限公司、罗xx(2016)京0112民初423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xx化工有限公司、罗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2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守林审判员  徐寒军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