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徐增桂与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桂,徐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538号之一原告:徐增桂,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沙,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宿迁市宿豫区人,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徐增桂诉被告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丽娟代理审判员 葛 蕾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