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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徐增桂与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桂,徐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538号之一原告:徐增桂,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沙,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宿迁市宿豫区人,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徐增桂诉被告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丽娟代理审判员  葛 蕾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