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文旭与郎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旭,郎浩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961号原告:罗文旭,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郎浩秀,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罗文旭与被告郎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罗文旭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旭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文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