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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炳武、李方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武,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622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武,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方,男,199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炳武与被执行人李方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2民初5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徐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