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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淑文与被执行人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淑文,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侯淑文,女,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被执行人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侯淑文与被执行人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韩佳彤执行员  马兴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