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廖洪嵘、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廖洪嵘,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3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中银大厦。负责人:李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阵、金千,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洪嵘,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职务: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廖洪嵘、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谢相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依然 微信公众号“”